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能源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能源規劃對能源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指導作用。近年來,在規劃工作實踐基礎上,我國相繼出臺了《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能規劃〔2016〕46號)、《能源規劃管理辦法》(國能發規劃〔2019〕87號)等能源規劃管理政策,有力指導了以五年能源規劃為重點的系列規劃編制工作。與此同時,隨著發展形勢變化,規劃工作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要求,需要與時俱進加以完善,例如需要補充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要求等。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健全國家戰略規劃制度體系作出系統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明確提出“發揮能源規劃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并設“能源規劃”專章,明確了能源規劃體系、編制程序及有關要求。為了進一步加強能源規劃管理,規范規劃編制工作,保障規劃有效實施,依據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近幾年能源規劃工作實際,我們修訂發布了《辦法》。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6章26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編制依據、規劃體系、適用范圍、規劃主體、規劃關系、規劃效力等內容。第二章規劃編制,闡述了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管理、規劃編制程序、規劃主要內容、規劃銜接機制,以及工程項目納入規劃相關要求等內容。第三章規劃審批,規范了能源規劃審批程序和要件,以及省級能源規劃審批工作要求等內容。第四章規劃發布實施,明確了規劃公布和宣傳解讀、組織實施、動態監測、監管和監督等內容。第五章規劃評估調整,提出了規劃中期評估、總結評估和規劃調整等相關要求。第六章附則,明確了實施時間、解釋部門和有效期。
問:《辦法》從哪些方面規范能源規劃制度體系?
答:《辦法》圍繞能源規劃編制、實施、評估、調整等全周期管理,從嚴格編制目錄清單管理、規范規劃編制和審批要求、強化規劃銜接有關要求、明確規劃實施和調整機制等方面,規范了能源規劃制度體系。
一是嚴格編制目錄清單管理。強化能源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未列入目錄清單的規劃原則上不得編制,屬于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二是規范規劃編制程序。規劃內容應包括發展基礎和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規劃編制程序包括前期研究、起草、征求意見、銜接、論證、審批、發布等。特別是,《辦法》進一步規范了項目納規要求,包括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原則上應當具備前期工作基礎、應結合能源市場和價格等情況開展經濟性評估等。
三是強化規劃審批有關要求。《辦法》明確了各類能源規劃審批程序及要件,包括編制說明、論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意見等。其中,國家能源局在充分對接規劃重點內容、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研究等工作基礎上,商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省級綜合能源規劃審批。
四是明確規劃實施和調整機制。《辦法》明確了全國、區域、省級能源規劃的實施機制、調整程序和調整方式。
問:《辦法》在提高規劃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劃科學是最大的效益,為提高能源規劃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辦法》重點提出了3方面要求。
一是科學開展研究。規劃前期研究工作應統籌能源安全和綠色轉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加強多方案比選和多角度論證,并充分發揮科研機構、智庫等的輔助支持作用。
二是廣泛征求意見。在規劃編制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把部門意見、行業期盼、群眾智慧、基層經驗等充分體現到能源規劃中。
三是做好銜接論證。加強各類能源規劃之間,以及能源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能源市場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國家能源局通過對接規劃思路、加強指標和項目銜接等方式,加強對省級能源規劃編制的指導。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專家或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論證。
問:《辦法》在強化規劃實施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構建了全流程規劃實施推進機制,強化規劃實施和評估調整,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是提升規劃效力。《辦法》明確,能源規劃是指導能源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相關部門對相關能源工程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未經批復的省級綜合能源規劃和未按要求銜接一致的其他省級能源規劃,不得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發展的依據,以及開展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審批(核準)的依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規劃在轄區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二是加強規劃實施和監測評估。能源規劃編制部門負責規劃實施,根據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實施有關問題。國家能源局制定年度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將規劃主要指標分解納入年度指標,并做好年度綜合平衡。能源規劃編制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重點評估實施進展成效、存在問題,提出推進規劃實施的建議。
三是規范規劃調整修訂。能源規劃經評估論證確需調整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報原批準機關同意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方可對規劃進行調整修訂,具體方式包括修訂原規劃部分內容、印發規劃實施意見、補充調整項目等。省級能源規劃經評估和論證,可在總量規模和布局范圍內調整能源工程項目等有關事項。